赏识教育论坛

 找回密码
 注册
查看: 190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[天山网] 【教师应把“选择惩罚”的权利还给学生】

[复制链接]
跳转到指定楼层
1#
发表于 2012-12-10 09:26:06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     企业QQ : 4000888552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

原文如下:
在封建家长制下的“戒尺教育”时代里,教育者拥有至高无上的“惩罚”权力,而受育者只有被动“接受惩罚”的权利,没有“选择惩罚”和对“不当惩罚”进行申诉的权利。让教育者放下手中专制的“戒尺”,应该是现代教育的一大进步。    但是,近期,接连发生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屡见报端。据12月11日《东南快报》报道, 9日上午,福州某技工学校的7名学生,因违纪在被老师“军训”两小时之后,又在该校操场上当众集体罚“跪”。 另据《重庆商报》12月12日报道,重庆市铜梁县高楼小学六年级学生小明和同学小红吃饭时打闹,互相往对方饭碗撒炭渣等脏东西,小红的班主任得知此事后,竟再往小明碗里撒了一把炭渣,并逼其吃下。
    类似事件在现实教育中更是屡见不鲜,教师手中的“有形的戒尺”虽然退位,但是,那把“无形戒尺”却一直没有放下。
    面对一起起体罚学生事件,人们争论的焦点还是集中在“该不该对学生实施惩罚”的问题上。笔者以为,这是一个无须争论的辩题,“惩罚”是教育的一部分,没有“惩罚”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。学生犯了错误,就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和付出代价,必须接受应有的“惩罚”。
    关键是“惩罚”的形式是否得当,是否做到“因材施罚”。换句话说,是否给予了学生选择“惩罚”的权利?
    应该说目前推行的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已初见成效。但是,对学生的“惩罚教育”理念却相对滞后。“赏识教育”是对学生人格的尊重,同样道理,“惩罚教育”也需要学生的人格予以尊重。
    我认为,对于违纪学生,教师不能做不闻不问的“杨不管”。但是,也不能做一手遮天的“杨总管”。有些老师,一遇到违纪学生,就是失去理性和耐心,对学生采取简单粗暴的的惩罚方式。就像上文提到的福州技工学校的7违纪学生,他们的违纪形式和程度各不相同,教师对他们采取“集体罚跪”的惩罚方式,显然有悖“因材施教”的教育原则。
    对学生的惩罚应该因人而异,教师应该把“选择惩罚”的权利还给学生,要帮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惩罚方式,并指导学生在“接受惩罚”的过程中学会自我反思和自我矫正。这种惩罚更像是一种约定,学生既然选择了适合自己的惩罚方式,就必须认真履行。我认为,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受教育者权利的回归。
    笔者曾抓到两名在厕所内抽烟的学生,一名学生选择了办一期“抽烟有害健康”的宣传报作为惩罚方式;而另一名学生则选择了“充当厕所抽烟义务监督员”的惩罚方式。一个月后,两位同学各自谈了自己的收获,真正认识到抽烟的危害,后来,再也没有出现过抽烟的现象。
    前些时日,几起“弑师”事件发生之后,有人曾发出中国教育缺乏“惩罚”的呼吁,似乎只有“戒尺”才是教师和教育的“救命稻草”。而事实上中国的教育从来就不缺少“惩罚”,缺少的是科学有效的惩罚方式,缺少的是“个性化惩罚”和“人性化惩罚”。
    现在回头看一下“让学生集体罚跪”、“逼学生吃炭渣”、还有“打学生耳光”等惩罚方式,这是适合学生的惩罚吗?学生会选择这样的惩罚吗?这样的惩罚又能起到什么积极作用?
    任何一种强加给学生的惩罚方式,都有可能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。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的当下,教师应该放下手中专制的“戒尺”, 从尊重和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出发,把“选择惩罚”的权利大胆地还给学生,这或许是改善师生关系并促其良性发展的一种有益尝试。

链接地址:   http://www.tianshannet.com.cn/pn/content/2008-12/15/content_3667544.htm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QQ|申请友链|Archiver|赏识教育网 ( 粤ICP备12091507号-1 )

GMT+8, 2024-11-22 03:55 , Processed in 0.061122 second(s), 24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
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